1.
一585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112年12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係第三人宜城墓園股 份有限公司之墳墓用地。上開第三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骨灰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骨灰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 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2月25日、113年2月27日函稱債 務人所持有之商品未選位、未使用,債務人之權狀係舊權狀,拍定後請拍定 人攜帶身分證、舊權狀及拍定相關證明,至園區辦理所有權轉移及登記;如 需換證,則每位酌收新臺幣3,600元換證費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公告應買期日: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至113年9月25日公告應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