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123地號土地為公園,130地號土地為道路,140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宗祠建物一間,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由非共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4.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5.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