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2月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為私設巷道。 依鑑定報告所載,土地屬甲種工業區。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標2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 得撤銷。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 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 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5.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