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19號、21號、23號、25號房屋前方巷道,部分為門牌25號房 屋旁之鐵皮空間全部占用,另有門牌號碼19號房屋側後方之鐵皮屋(無門 牌)部分占用。另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具狀陳報:766-14地號土地 係位於調和街19~25號門牌前方及右後側之水泥地,前方供多輛車停放使 用,門牌25號前方蓋有一鐵皮屋占有其上,使用權源不明等語云云。本件 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766-14號土地屬於「住宅區(住
4.
」。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 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本件標的依謄本記載:全筆為法定空地。另依基隆市政府113年2月20日基 府都建貳字第1130105783號函略載:「旨揭766-14地號土地為
9.
基使字第00032號使用執照記錄記載之 建築基地」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 (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 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 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 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 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