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2月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499地號為空地;498地號上有東安路 5-6號?等3層樓房屋共10棟、東安路5號磚造平房、及鐵皮屋3間坐落,部分為東 安路之巷道;500地號上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作為鴿舍使用,依地籍圖所示 門牌號碼為大社路510巷1之2號)坐落。依地籍圖所示本標土地相鄰。依謄本記 載498地號為2062建號之建築基地。
2.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3.
50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 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 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500地號為住宅區;499地號為道路用地。有關都市計 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 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