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月17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5地號土地上大部分種植作物,小部 分為大德路之道路;6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號碼之廢棄磚造平房一棟,其餘部分 有種植果樹及景觀植栽。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土地上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 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5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 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