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及三合院坐落。另據第三人洪麗雪在場稱,本件編號1 建物由其居住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除本件編號1建物外,其餘地上物及建物均非本 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 拍定後均不點交。
2.
編號1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 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
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不動產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 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又土地及建物如分由不同人優先承買時,則建物 買受人需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4.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