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3.
本件建物於112年10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共有人在場,據其稱本件建物平日無人居住,然因 有供奉祖先牌位於一樓,故其經常返家查看,建物內部有嚴重漏水之情,牆面有油漆剝落之 狀況,3樓有明顯漏水,天花板、牆壁均長滿霉班,甚至有天花板掉落、地面積水,因本件 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內暫編64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 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6.
本標431建號及暫編646號建物坐落基地之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本件僅拍賣建 物,不包含土地,土地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