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2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
3.
112年12月28日債權人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稱:「標的大部分為雜 木樹林,其上有一間雞舍為其他共有人所有」等語,惟實際情形 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 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應買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應買後不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 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