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3.
1068地號土地為雜林及私人道 路,1841地號土地為雜林、產業道路及疑似有部分農作,車輛無法進入等語。 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執行標的位置均在尖石鄉秀巒的山區內,其所在 位置無可供車輛通行的道路,現況都是雜樹林地沒有人開發及使用等語。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 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 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 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 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 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 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 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 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