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均為雜木林,僅699地號接臨道路。另依鑑價報告所 載,本件土地地勢陡峻,出入道路僅3米寬,以上之情執行法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 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 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如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一併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 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4.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 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