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926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10月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26地號土地位於後坑子12號建物西北方約100公尺,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3.
以上不動產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926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