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70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倉庫座落,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 不在拍賣範圍內,部分種植農作物,上有水井,依法為土地之一部分,惟未經 鑑界無從確定是否坐落拍賣土地上,拍定後水井及抽水設備不點交,土地上之 農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 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 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 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方式:分別標價、拍賣。六、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3.
拍trial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 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 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 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 同承買。
5.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