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588號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標的物現部分為鋪設 柏油產業道路、部分為雜林地,上有土地公廟。又依債權人陳報狀所載, 經債權人詢問本件標的物附近鄰人(自稱為共有人親戚),其稱該土地公 廟係由祖先所修建。另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6675號查封筆錄,本件標 的物上尚有一個水塔。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土地公廟)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 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 權。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 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 否則投標無效。縱經拍定,本院亦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