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1日查封時,鄰人稱自從債務人母親過世後,就沒人居住,惟昨天屋內燈亮 一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337地號、338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 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230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本建物總面積40.04平方公尺,其中第二層陽臺面積4.85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東安段385地號土 地、第二層陽臺面積6.85平方公尺使用鄰地東安段386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 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