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之108-
4.
630地號土地,均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6.
全部地號之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