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民國112年10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地號352土地係位於貢 寮區嵩陽街12號建物東北方約32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部分為馬路及 產業道路,部分為溪溝流失;
3.
地號353土地係位於貢寮區嵩陽街12號建 物北方約25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係種植有農作物。本件執行標的依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 區計畫」之「農業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農作物、地上 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不點交。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3.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 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