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 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 理。
2.
拍賣之488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縣道170號)。
4.
490地號土地上另有果樹、竹子、雜木,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6.
490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 地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490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8.
本件拍賣之490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