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0地號土地現有龍潭區永平路10巷330 號房屋部分占用,其餘為竹林、空地;413地號土地部分為竹林、部分為前開房 屋部分占用;414地號土地部分為竹林、空地、私有道路。
3.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 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6.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7.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石門都市計畫(民國91年6月7日)、農業 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詢主 管機關。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