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2年7月5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據債權人陳報現出租第三人吳O怡承租使用,租期自112年5月5日起至113年5月5日止,每月租金30000元,押租金60000 元。
2.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嗣經本院依抵押權人聲請除去租賃契約,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