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2年10月31日現場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土城區清水段532地號位於土城區清水路241巷1號建物增建之座落基地,經在場吳先生稱(1號)建物非其所有,該建物為6層樓(目測)建物,是否有保存登記不清楚,俟經法院函詢地政機關前開建物係5層樓之建物(分別為
2.
2602建號建物)。另鑑定人鑑定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所有型態為持分,為既成巷道,現況部分增建物占用,依現場勘查其鄰地皆已建築,且為通行之必要道路等語。前開建物占有此地號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人需自行以訴訟方式與占有本土地之占有人解決占有關係。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包含占有其上之建物),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另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覆法院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重建築用地,新北市政府土城區公所函覆法院本件標的土地為住宅區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投標人參考,惟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詢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限制,得標後不得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拍或請求損害賠償。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前開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8.
本件土地是否有部分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地號是否有無訂立私有三七五租約、土地徵收與協議價購或其他,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或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1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