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1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雜林、雜草,因面積較大 是否有墓地等無法確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現況為雜林。惟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雜草叢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 上是否有其他建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3.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 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