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門牌號碼光復鄉西富路17號及17之1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上開2棟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 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5.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7.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光復鄉西富路17之1號房屋),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