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91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一段
3.
154號)坐落部分巷道;922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磚瓦房(門牌號碼:桃園市大園區埔心102號)及部分空地、樹林、道路;92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大園區埔心
5.
102之4號)及部分空地、雜林;930地號土地上有鐵皮車箱、磚瓦房,部分為雜林;931地號土地為雜林。另據債權人陳報,標的物上之建物均為土地共有人所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物
8.
92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9.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
10.
9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一種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