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 載,拍賣土地屬鄉村區交通用地,現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3.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 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 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