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 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2.
據執行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部分上有建物,部分為空地,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使 用,部分占用鄰地,內有漏水部分已不堪居住。又本件僅就編號一至三土地及編號一建物執 行,其鄰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日後若遭第三人請求拆屋還地或為其他請求,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就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用現況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4.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部分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6.
1448地號土地,其占用使用關係不明且上開鄰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 或為其他請求,與本院權責無涉,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鄰地 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7.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並自行承擔日後可能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就建物現況拍 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