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trial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6地號種植番薯(與鄰地575 地號混合使用)、576-2地號雜草叢生,本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 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 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 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