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2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
3.
26-2地號土地,位於夏綠地街11-6號建物後方雜林、種植作物。
4.
水碓段水碓小段31地號土地,位於夏綠地街11-11號建物左後方約50公尺處雜林、種植作物。
5.
水碓段水碓小段34地號土地,位於夏綠地街11-28號建物左方與道路間之雜林空地。
9.
85地號土地均相連,位於新五路2段上路編號332520號旁雜林,無建物占用。
12.
138-10地號土地均相連,位於新五路2段70號建物門口左側之雜林,無建物占用。
13.
德音段619地號土地,為自強路3-1號、成泰路1段110-
20.
122-1等號建物均有部分占用,另有3棟鐵皮屋(無門牌)亦有占用等情。
21.
嗣法院另於111年12月12日至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在場稱:
22.
德音段479地號土地,部分為成泰路1段128號鐵皮建物右側巷道,部分為停車場,部分為成泰路1段128-2號鐵皮屋占用。
23.
德音段591地號土地,部分為成泰路1段126號(五五五皮鞋體育用品)、128號(518生活百貨)鐵皮建物占用。
24.
德音段595地號土地,為新五路2段89號(康庭傢具)、89-1(名藤居家具)、95-1號、128-2號等鐵皮建物占用。
25.
德音段597地號土地,部分為新五路2段89號、89-1號等鐵皮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停有數車)。
26.
德音段598地號土地,為新五路2段89號鐵皮建物占用。
27.
德音段609地號土地,部分為新五路2段69號(寶麗新汽車美容)、81號(澤錡/澤鎂迎斌汽車)建物占用,部分為一無門牌之鐵皮屋(貴子檳榔)占用。
28.
德音段612地號土地,部分為新五路2段69號(寶麗新汽車美容)、69-1號、69-2號、81號(澤錡/澤鎂迎斌汽車)建物占用,部分為一鐵皮屋(麻吉檳榔)占用。
29.
德音段616地號土地,部分為新五路2段126-1號鐵皮建物、其後方鐵皮停車場占用,另成泰路1段122號鐵皮建物亦有部分占用。
30.
德音段618地號土地,為新五路2段69號(寶麗新汽車美容)、69-2號、69-3號、69-4號、69-5號、81號(澤錡/澤鎂迎斌汽車)建物占用,另成泰路1段114-1號、122號建物亦有部分占用等情。
31.
法院於112年1月18日復至現場查封,地政人員在場稱:
32.
德音段641地號土地,部分為自強路19巷5號之1鐵皮屋占用,部分為該鐵皮屋門前空地,停有車輛,且有停車棚,部分為一無門牌之貨櫃屋占用。
33.
德音段651地號土地,為德音國小北方圍牆外之巷道,及該巷道右方之德育停車場占用。
35.
653地號土地,為德音國小北方圍牆外之巷道,及該巷道右方之自強停車場(門牌號碼:水碓路2-1號)占用。
36.
德音段940地號土地,為德音國小西方車庫出入口對街之黃昏市場鐵皮建物(門牌號碼:明德路臨6號之2至6號之
38.
德音段956地號土地,為新五路2段69-8號、成泰路1段110-3號(威昇男裝西服西褲)建物占用。
39.
德音段958地號土地,部分為新五路2段69-10號、成泰路1段98巷1號之
40.
3號、5號等建物占用,另一無門牌之貨櫃屋(紅茶洋行冷飲店)亦有占用。
41.
德音段962地號土地,為新五路2段69-2號、成泰路1段98巷建物之後方雜林,有鐵棚使用,並以紅色鐵欄、鐵門圍起,無法入內等情。
42.
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均為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43.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44.
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示:
49.
138-1地號土地,依五股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為農業區。
51.
26-2地號土地,非都市計畫區土地。水碓段水碓小段138-10地號土地,依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工業區、住宅區、河道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部分道路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配合五股交流道改善工程建設計畫)案(94年5月23日),為高速公路用地。
52.
德音段619地號土地,依五股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為農業區。
53.
德音段641地號土地,依五股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為住宅區。
55.
962地號土地,依五股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為農業區。
57.
653地號土地,依變更五股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93年6月4日)為學校用地。
58.
德音段940地號土地,依變更五股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93年6月4日)、五股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為機關用地。六、依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函,水碓段水碓小段
59.
26-2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耕地。另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函,水碓段水碓小段138-10地號土地,位於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南下出口匝道路權外,現況為地方道路(成泰路1段98巷)使用,無辦理協議價購情事。
60.
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至現場勘估,分別於111年4月20日、112年2月20日經函復稱:
62.
26-2地號土地為耕地,購買人請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有關耕地分割限制之規定,且私法人應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其位於淡水河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內,依相關規定內容管制。
63.
本件部分勘估標的之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機關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均為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用地(實際仍應以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證明為準),依土地稅法第39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且得依相關規定作為容積送出基地辦理容積移轉(仍需由主管機關核准)等語。
64.
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5.
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五股區公所函,本件拍賣之30筆土地,經查詢結果均無申請、核發建築執照資料可稽。
66.
上開不動產30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6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仟零捌拾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8.
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
69.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條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70.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1.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72.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