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金拍 112桃金職一246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段後湖小段445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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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6/18 ~ 2024/09/17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8.5
保證金:
7.7
總坪數:
47.7
坪單價:
0.8萬/坪
持分地坪:
47.7 坪
總現值:
50.5 萬
拍後增值:
1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陳俊穎
陳俊穎
法拍專員
經紀業:順發法拍
地 址: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三段707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桃園市 新屋區 新屋段後湖小段 445地號,面積 1,023 m2,持分 1/18,14.1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桃園市 新屋區 新屋段後湖小段 446地號,面積 1,816 m2,持分 1/18,24.4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4/5/2,總底價 60萬,保證金 12萬,坪單價 1.3萬/坪,流標
2拍,2024/5/22,總底價 48萬,保證金 9.6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3拍,2024/6/12,總底價 38.5萬,保證金 7.7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446地號一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屋區後塘路263巷66號」未辦保存的水泥建物占用,一部分為無門牌鐵皮建物占用,餘部分為農田。另第445地號絕大部分是農田,另有一小部分為上開263巷66號建物旁邊的水泥空地。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土地於謄本上記載「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為79年11月17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有農舍管制註記,是本件標的土地均係已提供興建農舍之配賦土地,將來恐有受有不得再分割或移轉之限制,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有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3.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捌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六、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6.
本件標的物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7.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
土地增值 (2)
1.
桃園市 新屋區 新屋段後湖小段 445地號
1,023 m2 × (1/18) × 3,200 元 - 14.1 萬元
= 4.1萬元
2.
桃園市 新屋區 新屋段後湖小段 446地號
1,816 m2 × (1/18) × 3,200 元 - 24.4 萬元
= 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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