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396-1地號土地上另有果樹、檳榔樹、雜木,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 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拍賣之396-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六、396-1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trial,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4.
拍賣之396-1地號土地,地籍圖之計算面積比土地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 480.51平方公尺,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拍定價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