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其位於民族一路886巷
2.
83號建 物後面,為袋地,無路可達,部分空地,部分上有棚架,有放置盆栽,在場人顏陳麗玉稱她 父親向地主借來使用放置東西,父親過世後,由其繼續使用,依鑑定報告,標的為第五種住 宅區,為裡地,進出條件不佳。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 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 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