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建物坐落於本件拍賣2086地號土地上,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2086地號土地上有數棟第三人建物坐落,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暫74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2086地號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土地上復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也 不點交,地上權人及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地上權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 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地上權人與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地上權人有最優先承買 權,惟若地上權人未實際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 地者,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又若地上權人未主張優先承買,而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 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 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 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208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6.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