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6日現場測量時,經按門鈴無人應門,於員警在場時請鎖匠開 鎖入內,屋內顯無人居住,客廳有沙發,屋內已斷水、斷電,有內梯通往
2.
3樓,2樓前方 房間有神明桌,其上尚有神主牌及照片,天花板斑駁、油漆脫落, 3樓則為遮雨鐵棚,四周 無遮蔽。地政人員稱本件於112年5月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3249號事件曾到場測量,今日 目測並無增加,債權人請求援引前案測量報告。
3.
此外,本院於113年3月27日再次赴現場張貼公告,內容略以:請占用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 報使用情形,逾期未陳報視為無權占有,本件拍定後將點交於拍定人等等,惟自公告日起逾 7日均未有任何陳報狀到院。
4.
準此,本件拍賣標的應可推定無人居住,故拍定後點交。
5.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3年1月10日函覆本院稱:勘估時本件建物之屋齡為41.75年,增建部分有5.26平方公 尺占用鄰地等等。
7.
本件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該建物共有人得標,則該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 者須提出其為該建物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建物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該建物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 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新北市樹林區西園段101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保存登記。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 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9.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 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 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 人注意。
11.
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 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 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3.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