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1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上有一 鐵皮屋(工廠),其餘為空地。假扣押債權人稱建物係其他共有人所有使 用。嗣本院112年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一鐵皮建物,部 分為巷道、空地。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部分坐落透天厝、部分巷道、部 分磚造平房(廠房)。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 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 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