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85萬元;第二順位最高 限額抵押權720萬元,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舅舅在場,其稱標的由其自住,屋內有部分壁癌,但無漏水trial有一門可連通梯廳通行,並有地下2樓車位(編號:584號)。另依 地政人員指界稱:845地號土地為觀海街25號庚棟等停車場前方馬路對面之山坡地至山下社 區大門警衛亭範圍之土地。本件拍賣標的係第三人占有,且部分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 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等情形」,依查封當日在場之第三人債務人舅舅表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非為地震受創之 危樓、非受有火災損害,另對於是否為海沙屋、輻射屋等情不清楚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 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 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