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處偏遠無 路可達,依空照圖研判均為雜樹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 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 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 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 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 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