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臺南市新營區新太路330之11號建物坐落。嗣本 件現場勘測時,編號1土地前面為水泥空地,部分為車棚,後面為建物坐落,現場建物為一廠 房,無隔間。據工務局人員在場稱:現場建物前半部分為編號1建物,後半部為增建部分。據在 場人即債務人配偶周○○在場稱:編號
2.
2建物現由雨進機械有限公司自民國97年起承租使用迄 今,屋內之天車、機台及後面之消防設施均為公司所有,車棚及編號1建物後面增建部分(即編 號2建物)均為債務人增建。天車、機台及消防設施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4.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聲明優先承購時,應連同全部 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且須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並應於投標時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應連同 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且須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並應於投標時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5.
本件建物係屬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基地並同移轉登記予同 一人所有,且買受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並應於投標時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
據臺南市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9年度鹽水農地重劃區內,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 施行前已辦竣地區,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 價未繳清者,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之適用。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 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本件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含(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 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