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三峽區溪南段569地號土地位於三鶯高爾夫球場(全名:「三鶯高爾夫俱樂部」,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138巷88號)旁之雜林地、無種植農作物、亦無建物。拍賣標的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需走路穿越高爾夫球場始可抵達。另依前案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本件土地恐有部分作為墓地使用。
2.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峽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前開資訊揭露給投標人參考,惟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詢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限制,得標後不得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拍或請求損害賠償。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前開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7.
本件土地是否有部分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地號是否有無訂立私有三七五租約、土地徵收與協議價購或其他,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或容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