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3南金職亥149

台南市白河區廣蓮里枋子林18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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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6/24 ~ 2024/09/23
案件種類:
其他
總底價:
70.4
保證金:
14.1
總坪數:
25.9
坪單價:
2.7萬/坪
持分地坪:
50 坪
公告建坪:
25.9 坪
總現值:
61.2 萬
拍後增值:
6.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主建坪:
19.4 坪
附建坪:
6.5 坪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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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詔安段 1602地號,面積 12,655 m2,持分 500/38280,54.4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建物 (1)
1.
台南市白河區廣蓮里枋子林18號,建號 162,持分 1/4,16 萬
一層:256.27 合計:256.27 屋簷86.19
拍賣紀錄 (3)
1拍,2024/5/8,總底價 110萬,保證金 22萬,坪單價 4.2萬/坪,流標
2拍,2024/5/29,總底價 88萬,保證金 17.6萬,坪單價 3.4萬/坪,流標
3拍,2024/6/19,總底價 70.4萬,保證金 14.1萬,坪單價 2.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2)
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面積遼闊,其上有數間房屋坐落,依地籍圖來參考有門牌號碼白河區廣蓮里枋子林18之1號、20號、17之1號、17號、18號、19之3號、19號、13號、15號、14號房屋坐落,亦有無門牌之房屋坐落,另稅務人員在場表示依據房屋平面圖材料面積似相符,惟18號(面對大門左邊三合院)為第三人包0瑞所有,非債務人所有,又鄰居稱18號(面對大門左邊三合院)為第三人包0瑞所有,其內部與編號1房屋有隔門相通,但有獨立門戶。本件依債權人指封,僅查封拍賣L型部分,18號(面對大門左邊三合院)非本次查封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房屋現況為三合院之一部分,室內現況似閒置。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其他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4.
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墳墓等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坐落於土地上之物,除編號1建物外其餘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編號1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6.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其餘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餘建物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購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詔安段 1602地號
12,655 m2 × (500/38280) × 3,700 元 - 54.4 萬元
= 6.8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17
2拍 不點交
98.4 坪 / 70.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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