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查封時,標的建物無門牌,為磚造一層樓建物,前面有二 個大門,一個只有房間,沒有相通,該建物上面另搭建鴿舍。據鄰居在場稱,標的建物為債 務人之堂弟居住使用;上開鴿舍為第三人所有,且非該建物之增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 的建物坐落之土地為國有土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土地屬國有財產,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 人注意。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依謄本指 出,本案建物座落基地吉和段558地號,經查債務人並未登記土地所有權。如無合法坐落權 源,該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投標人於拍定後是 否需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基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