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土地現為道路、水溝,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5991號案件鑑價報告核定底價。 六、土地謄本上有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
5.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