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土地現為種植木瓜之果園,編號2土地為 種植絲瓜,編號3土地為私設道路。嗣據抵押權人陳報:拍賣之土地現出租予第 三人種植木瓜及短期蔬菜,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農舍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編號
5.
3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僅 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 餘部分。
6.
編號3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 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未承買部分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
8.
3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所載,均已有自用農舍之註記,請 應買人注意。
9.
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 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 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