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源133653

臺南市官田區三塊厝段15-4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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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6/27 ~ 2024/09/26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30.3
保證金:
66.1
總坪數:
1,056.9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1,056.9 坪
總現值:
213.1 萬
拍後增值:
-117.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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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臺南市 官田區 三塊厝段 15-4地號,面積 760 m2,持分 1/1,74.3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官田區 三塊厝段 15-5地號,面積 1,087 m2,持分 1/1,105.6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官田區 三塊厝段 15-9地號,面積 0 m2,持分 846/10000,6.4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4.
臺南市 官田區 三塊厝段 18-1地號,面積 1,647 m2,持分 1/1,144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4/5/15,總底價 516萬,保證金 103.2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2拍,2024/6/5,總底價 412.8萬,保證金 82.6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3拍,2024/6/26,總底價 330.3萬,保證金 66.1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2.
4土地現為種植木瓜之果園,編號2土地為 種植絲瓜,編號3土地為私設道路。嗣據抵押權人陳報:拍賣之土地現出租予第 三人種植木瓜及短期蔬菜,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4.
農舍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編號
5.
3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僅 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 餘部分。
6.
編號3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 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未承買部分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
7.
據編號
8.
3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所載,均已有自用農舍之註記,請 應買人注意。
9.
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 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 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 應買人注意。
土地增值 (4)
1.
臺南市 官田區 三塊厝段 15-4地號
760 m2 × (1/1) × 610 元 - 74.3 萬元
= -27.9萬元
2.
臺南市 官田區 三塊厝段 15-5地號
1,087 m2 × (1/1) × 610 元 - 105.6 萬元
= -39.3萬元
3.
臺南市 官田區 三塊厝段 15-9地號
0 m2 × (846/10000) × 610 元 - 6.4 萬元
= -6.4萬元
4.
臺南市 官田區 三塊厝段 18-1地號
1,647 m2 × (1/1) × 610 元 - 144 萬元
= -4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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