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2月21日履勘時,屋內佈滿灰塵,顯久無人居住,除房間內有床頭組、衣櫃,無其他家 電、家具。有電但無水。屋內有多處壁癌且有漏水現象。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債權人稱債務人有積欠管理費(每月900元),無車位。惟債務人積欠大樓管理費之多寡及拍 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 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又應買人應注意 拍定後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6.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 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