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土地為雜樹林;編號6土地為道路;編號7土地為雜草。另依鑑價報告記 載,查封之編號
4.
5土地上長雜樹;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棚架;編號
5.
4土地為 雜樹林,上方有高壓電纜通過;編號6土地為道路使用;編號7土地為種植農牧 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查封之編號6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查封之編號1至4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明定之「耕地」, 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8.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9.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