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5.
395-10地號土地是雜木林;395-6地號土地種植檳榔樹,部分雜木林,土地上有一座高壓電塔。據假扣押債權人稱,土地由債務人占有。據本案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 稱4筆土地現況無臨路,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均為雜木林。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 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 符,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定後除高壓電塔坐落部分不點交外,其餘按現 況點交。
7.
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 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 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 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