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2年12月28日筆錄及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位於新北市瑞芳區猴硐路184 之1號(福德宮)之東北方約150米處,其上有道路通過使用,其餘為雜樹 林。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 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 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 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 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 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 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 久,請投標人注意。
3.
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 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 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 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4.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 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 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5.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 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 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 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 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 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