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月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05地號土地位於小坪頂23之8號建物南方約1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304地號土地位於小坪頂 23之8號建物西方約3公尺處,其上有一無門牌號碼鐵皮建物;1048地號土地 位於小坪頂79號建物西北方約2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826地號位於新北市 路燈定位編號428116號燈杆西方約133公尺處,其上為國華高爾夫球場使用之範圍。上開鐵皮建物所有權人不明,該建物所有權人及國華高爾夫球場占用 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三1048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2.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trial最高者得 標。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1304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