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81-2地號土地現為部分果樹、雜林;另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位於台三線東側,位處山坡,地勢略為陡峭,現況 種有作物、果樹,部分為農路。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果樹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 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