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查封土地未臨路,為雜樹林。另據鑑定報告書所 載,查封土地位於台20線北側,未直接臨路,經比對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航照 圖,判斷現況應為雜樹林,惟仍以實際現況為準。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因查封 土地為裡地未臨路,土地確切實際狀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