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筆或數筆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筆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3.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 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 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4.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又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 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之現耕共有人-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他為現耕之共有人。但得標人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時,則其 餘之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6.
埤頭鄉中和段348-3呈矩形,臨6米光明路,有鐵皮建物坐落。
7.
東和段342地號、中和段124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餘標的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